疫情与贸易战大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法律问题
前言
由于不可抗力在英美法系并不具有默示的法律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中国)虽有默示的法律效力,但仅包括原则性定义,有很大解释/抗辩空间,明确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对风险的分摊/转移至关重要。
在国际贸易中要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首先要签合同,并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全面、妥善地拟定相关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证据准备,充分评估依赖不可抗力的可能性。
疫情对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影响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中国企业对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广泛影响,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能否依赖不可抗力而免责?这要分几种情形进行分析:
(1)没有合同,没有约定适用法律。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很多中小企业并不签订正式的合同,仅根据客户的订单出货。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只能依据适用法律。如果有约定适用法律,一般依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适用法律则依据冲突法规则。但是,依据冲突法规则确定适用法律比较复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般而言,会依据和双方有最密切连接点的国家法律。
(2)有合同,约定了适用法律,但没有约定不可抗力,则依适用法律。
如果合同适用的是中国法/大陆法,则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默示法律依据。
如果合同适用的是普通法,普通法下没有法定的不可抗力,只有依据合同受阻才有可能解除合同,但合同受阻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只有在发生的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导致整个合同在法律上履行不能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有可能适用并解除合同。
(3)有合同,有约定不可抗力。
关于不可抗力的基本原则包括:
1、订约时不能合理预见
2、不能合理避免/克服(avoid or overcome it or its consequences)
3、客观情况/障碍(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
由于不可抗力在英美法系并不具有默示的法律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中国)虽有默示的法律效力,但仅包括原则性定义,有很大解释/抗辩空间,因此,最安全的做法还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另外,如合同适用的是普通法,仍可依据合同条文适用不可抗力。在两种法系下,如果认定可以适用不可抗力,都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而无需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的适用并不当然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仅能延迟履行或部分豁免合同义务,只有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有可能解除合同。
(4)约定了不可抗力,能不能依赖?
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时,还要看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够不够明确。另外,需分析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是否是主要的、决定性的、直接的、唯一的重大影响。例如,一般情况下,很难援引不可抗力拒绝付款。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还应当在约定的/合理的期限内通过约定的/合理的方式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损害。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可以包括:
1、传染病、瘟疫、检疫措施;
2、法令限制、政府行动;
3、普遍认可的天灾、战争等;
4、任何双方认可的(工人罢工/短缺;原材料供应;意外成本增加;制裁/出口管制/禁运);
5、兜底条款(Prevent –Hinder/Obstruct –Delay –Economically Unreasonable)。
贸易战对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影响
(一)贸易战
贸易战包括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关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税、加征301关税等;非关税措施例如美国的贸易制裁与出口管制法律限制等。
关税措施带来的最大影响是加征关税,在贸易合同中,要看是否约定加征关税属于不可抗力,如果没有约定,基本不可能依赖不可抗力去规避加征关税带来的影响。另外,反倾销税与加征关税关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是相同的。
非关税措施在不可抗力适用方面也要看是否有相关约定,涉及制裁和出口管制政策,如果没有约定也很难适用不可抗力。
美国贸易制裁指的是不得与属于经济制裁目标的国家、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美国贸易制裁可分为两大类:一级制裁和次级制裁。
●一级制裁
主要由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管理,美国政府只有在与美国存在某种“连接点”(如美国人,具有美国商品、技术或服务的存在,交易涉及美国的金融体系等)的情况下才会主张管辖权。
●次级制裁
美国国务院负责管理并实施次级制裁,具有更广泛的域外效力,适用于不存在任何美国连接点的交易和活动,旨在阻止外国人参与涉及制裁目标的交易或活动。
美国的制裁方式主要有三种:
●全面制裁:针对伊朗、朝鲜、叙利亚、古巴、克里米亚
●行业制裁:针对伊朗/俄罗斯/委内瑞拉部分行业
●个体制裁:针对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及其拥有50%以上所有权的子公司
根据不同的贸易制裁方案,禁止的范围几乎覆盖全部的经济活动。违反贸易制裁的企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违反一级制裁的企业将受到金钱处罚或刑罚,违反次级制裁的企业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从而受到交易限制,造成业务实质性休克,具体包括禁止美元交易、无法进入美国清算系统、禁止美国人与其交易、无法获得美国产品或其他融资、保险、运输等方面的限制。
美国出口管制指的是美国政府部门出于国家安全、反恐及高新技术保护等目的,限制或禁止向某些特定目的地出口含有美国成分产品的制度。美国针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由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负责执行《出口管理条例》(EAR)。
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对以下出口活动实行严格的管制:
●向被禁运或制裁国家的出口,少数禁运国家(古巴、伊朗、朝鲜)基本无法获得美国原产受控物项;
●向被列入美国管制名单的个人或实体(主要包括被拒绝人清单、实体清单和未经核实清单)的出口,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额外的许可证限制;
●如果物品可能被转移至未经授权的国家或最终用户,将受到额外的基于最终用户的管控;
●如果物品可能被用于特定最终用途,例如核武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这类最终用途基本无法获得美国原产受控物项。
除了以上更为严格的出口管制,任何属于受EAR管制的物项,均需事先判断是否属于需要获得许可证或者许可证例外(License Exception)的出口管制措施。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包括两个方面:
1、《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
●美国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委员会(DDTC)
●《美国防务目录》(USML) -“国防物资”和“国防服务”
●法律依据:《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
2、《出口管理条例》(EAR)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
●《商务部商品管制清单》(CCL) -军民两用物品
●EAR99
●法律依据:《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案》(IEEPA)
出口管制违反后果包括金钱处罚、刑罚,列入黑名单Denied Persons/Entity List/UVL(限制程度不同),不能获得美国产品以及额外的许可证要求(Presumption of Denial),还有保险、运输等其他限制。
(二)合同及条款的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要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首先要签合同,并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全面、妥善地拟定相关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证据准备,充分评估依赖不可抗力的可能性。
国际贸易合同中应特别关注的条款包括: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条款、特殊情况的考虑(关税增加/原材料价格上涨/疫情/贸易管制/政府行动等)、交货条款(FOB/CIF/DDP)的选择、付款条款。
合同条文的优劣对双方影响重大,这是格外需要注意之处。
文章来源:世贸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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