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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平贸易及WTO国际贸易原则



前言


在现今的国际商业环境中,“公平贸易”越来越被提及和重视,这一变化,使得国际商业环境变得充满挑战和机遇,企业需要充分了解与之相关的咨询,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占尽先机。从今开始,我们每期都会与广大读者分享国际公平贸易相关的政策和一些典型的案例,希望大家关注。



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秩序。


它包括以下几点:


1、公平贸易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2、公平贸易原则既涉及成员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的企业行为;


3、公平贸易原则要求各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贸易,不论他们来自各国或其他任何成员。



关于贸易原则与反倾销和反补贴


世贸组织规定各成员发展对外贸易都不应当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特别强调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关贸总协定明确了构成倾销和补贴的标准,即倾销是指以低于同类产品在出口方的价格或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外出口本国商品;补贴是指出口商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运输过程中所接受的来自政府直接或间接的资金。如果倾销或补贴的商品给某一进口国的相应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该进口国可根据受损的国内行业的指控,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即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


出口倾销和出口补贴仍是国际贸易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在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极不平衡的条件下,要彻底消除倾销和补贴是不现实的。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禁止倾销和补贴也只能是形式上的公平。因此,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世贸组织有关文件,对不同方式和来自不同国家的倾销和补贴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规则和纪律。




WTO国际贸易原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市场开放,权利与义务平衡

也称透明度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3、公平贸易原则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权利与义务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



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


与关贸总协定不同,在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提法,并且有的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的。从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分析,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分为三类:


第一类: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判断依据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


按1995年世界银行标准,是指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第二类: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


世贸组织曾列举过这类国家,主要指玻利维亚、喀麦隆、埃及、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和津巴布韦等。


第三类:“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即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但是,世贸组织没对这类成员及“发达国家成员”规定判断标准,这对一些协定、协议的执行会带来不确定因素。例如,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在3000美元的国家可以被认定属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但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的韩国是否仍是此类成员,还是应视为“发达国家成员”呢?这对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世贸组织中的资格认定尤显突出。


来源:百度百科、MBA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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